玉山高級中學 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章程
98.11.16行政會議通過
101.10.08修訂完成
101.11.20勞工安全衛生委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在實驗室及實習工場、研究室等工作場
所作業之安全衛生,特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條
規定,訂定本管理規章。
第二條 本規章之適用範圍為本校校區內之下列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一、各科實習教室。
二、置有設備之教室。
三、其他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適用場所。
第三條 本校適用場所負責管理之現場任課教師,稱為適用場所使用負責人。
第四條 本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為:
一、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二、安全衛生委員會。
第五條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學校屬第二類事業單位設置管理單位人員為下列人員:
一、29人以下設置丙種主管。
二、30~99人設置乙種主管。
三、100~299人設置甲種主管。
第六條 學校衛生安全管理之設置依風險等級分類為中度風險,管理人員至少1人專職長駐廠場執行業務。
第二章 安全衛生管理
第七條 本校安全衛生管理組織系統圖如下:

第七條 安全衛生管理委員會為本校安全衛生最高諮詢組織,研議、協調及建議
安全衛生有關事務。成員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兼任。
二、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指定一人或由實習處主任兼任。
三、實習組長兼任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組長。
四、常駐管理人員由實習處幹事擔任。
五、各實習教室負責管理教師。
第八條 安全衛生委員會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執行秘書擔任會議召集人,由校長擔任主席,委員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環境保護法」規定研議下列事項並置備紀錄:
一、研議安全衛生有關規定。
二、研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劃。
三、研議防止設備或材料之危害。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之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事項。
六、研議校長交付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九條
實習處為本校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為規劃及辦理本校安全管理業務,置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一人,其組織系統如下:
第十條 各科適用場所之安全衛生管理體系如下:
.

第十一條 校長(雇主)之安全衛生權責如下:
一、綜理本校適用場所內,一切安全衛生業務。
二、擔任本校安全衛生主任委員。
三、核訂本校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畫與本校所訂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工作守則。
四、責成各科(單位)達成有關安全衛生業務執行。
五、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十二條 執行秘書之安全衛生權責如下:
一、襄理本校適用場所內,一切安全衛生業務。
二、審核本校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畫與本校所訂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工作守則。
三、責成實習處(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策劃有關安全衛生業務推行。
四、督導有關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督導有關單位實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六、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十三條 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權責如下:
一、擬定本校安全衛生管理規章。
二、擬定本校安全衛生年度工作計畫。
三、推動及宣導各科安全衛生管理工作。
四、支援協調各科安全衛生有關問題。
五、規劃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工作。
六、規劃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工作。
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十四條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權責如下:
一、擬定本校適用場所之防災計劃。
二、擬定本校適用場所內一切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推動實施安全衛生自動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工作。
五、適用場所內發生職業災害之調查、分析及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六、職業病預防工作。
第十五條 實習組長之安全衛生權責如下:
一、指揮監督該科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二、責成該科安全衛生負責人,辦理實習處交付事項。
三、執行巡視考核該科安全衛生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 安全衛生負責人(常駐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權責如下:
一、辦理安全衛生室(實習處)交付事項。
二、協助該科適用場所使用負責人,執行安全衛生相關工作。
三、推動、宣傳該科有關安全衛生規定事項。
四、辦理該實習組長交付之安全衛生相關工作。
五、定期檢查、檢點該場所內之環境、設備之安全衛生問題及向上呈
報。
六、管制人員進出該場所。
七、當該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應即要求該場所內人員停止作
業,並避至安全處所。
八、發生意外事故立即向上級呈報,並作必要之處置及管制人員進出
該場所。
第十七條 適用使用場所負責人(各負責實
一、督導在該場所內之人員,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規定事項。
二、當該場所內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應即要求該場所內人員停止作
業,並避至安全處所。
三、發生意外事故立即向上級呈報,並作必要之處置及管制人員進出
該場所。
第三章 自動檢查之實施
第十八條 本校適用場所之機械、設備,各科適用場所負責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
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以下簡稱檢查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四十三
條規定實施定期檢查。
第十九條 實習處就本規章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擬定自動檢查計畫(適用場所
之設備自動檢查內容及表格,請各科依各實習教室特性自訂,送交
實習處彙整)。
第二十條 實習處就本校適用場所,依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規劃實施
作業環境測定。
第四章 災害報告
第二十一條 本校適用場所內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時,應立即報告實習處: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三人以上者。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二條 本校適用場所內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依勞工安全衛
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函送本市勞工檢查所,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
罰鍰:
一、不遵守本校所訂定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者。
二、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健康檢查者。
三、無故不接受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管理要點未訂定之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悉依部頒之學校實驗
場所安全衛生管理要點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法則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規章經安全衛生委員會認可,並呈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
修訂時亦同。